最近代理几个本地的案子,对这个行业又多了一份感触。医美机构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很多错误、甚至是违法违规的做法长期普遍存在,久而久之医美机构却把它当成正确、合法的了。然后肆无忌惮的去干,一旦被发现,被处罚,第一句回应便是,大家都这个干,为什么我干了就要处罚?
比如医疗器械的超适用范围使用。
医美行业最开始的时候,一支瑞蓝可以全脸打,到后来玻尿酸开始区分大分子小分子了,大家都用大分子玻尿酸来填充塑型,用小分子的玻尿酸来做细节调整,从来不在乎具体的使用部位。
而实际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均有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必须按说明书载明的适用范围进行使用。玻尿酸按照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而目前市面上90%以上的玻尿酸产品说明书上载明的适用范围仅仅是鼻唇沟。那么,当你用这些玻尿酸填充太阳穴、填充面颊、填充泪沟的时候,其实都是违法违规的。
再比如超范围开展诊疗项目。
笔者前段时间发过一篇《医美机构使用血糖仪为客户测量血糖,被处罚10000元》的文章,文章中分享了某医美机构因为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为患者开展血糖检验)被卫健部门处罚的案例。
文章浏览量过万,评论破百,其中大部分表示不理解,并质疑了很多“要点测量血糖”、“家人之间测量血糖”是否违法的看法,很显然,医美机构的医生和老板居多。更有人甚至以“为了患者的安全”考虑,主张其合法化。
不客气地说,很多医美机构被处罚都是源自于自己的无知。无知其实不可怕,学就是了,可怕的是无知却盲目自信,坚信自己认为是合理的就是合法的。
讲个小故事
前几天接了一个本地的医美维权委托,笔者带着介绍信、出具给法院的所函、当事人的委托书去医美机构复印封存病历。在经历了一天的时间终于拿到病历复印件后,医托直接联系当事人破防了,质问当事人为何不协商直接起诉了,医美机构都收到起诉状了……
所函是不是起诉状先不论,是什么假象让医美机构认为求美者必须先协商才能起诉了?习惯了?
该医美机构属于诊所级,给求美者全麻进行肋骨隆鼻手术,并在病历上伪造麻醉方式为“局麻”,麻醉超范围,肋骨鼻超范围,求美者为何要跟你协商?
最近写某媒体的采访提纲,其中有一个问题是:你觉得未来医美行业最需要补上的一课是什么?笔者答:法制课吧,哈哈,说实话,目前我接触到的医美机构和求美者,法律观念都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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