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建议你把医美机构虚假宣传的证据进行公证?

在笔者处理的医美退一赔三案件中,有很多当事人是因为证据掉链子:要么只拿到部分退款,要么直接败诉。其中最可惜的,就是那些明明抓住了医美机构虚假宣传的把柄,却因为没做公证,被对方一句“证据是伪造的”就轻易推翻的案子。

今天就跟大家聊聊,为什么我一直建议医美维权的当事人,一定要把虚假宣传的证据做公证。

一、医美虚假宣传证据的“天生缺陷”:易灭失、易篡改,没公证等于裸奔

医美机构的虚假宣传大多藏在电子载体里:微信顾问拍胸脯的“术后百分百无痕”、公众号里P得毫无瑕疵的效果图、APP上标注的“三甲医院专家坐诊”……这些内容看似随手就能截图保存,但本质上非常脆弱:对方可以随时下线广告文章、修改公众号内容、下架APP宣传,甚至直接注销账号。

我曾遇到过一位当事人,保存了医美机构在某APP上的虚假宣传证据,但开庭时对方直接展示了APP界面,辩称当事人的截图是P的——因为没有公证,当事人根本没法证明自己的截图是原始内容,最终只拿到了一半退款。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对方能拿出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所以做了公证,就相当于给你的证据上了一把“法律锁”,从“需要你证明证据真实”,变成了“需要对方证明证据虚假”,难度直接反转。

二、公证是破解医美维权“举证难”的核心武器

医美退一赔三的核心是证明医美机构存在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你得自己拿出证据证明对方有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的证据都是手机截图、录音,不仅容易被质疑真实性,还可能因为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不被采纳。

更关键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你无须再举证证明——这意味着你不用再费劲去证明“这张截图确实是医美机构发的”“聊天记录没被修改”,直接就能把焦点放在“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欺诈”上,大大降低了举证难度。

三、公证证据是“退一赔三”的核心支撑:直接锁定欺诈事实

要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退一赔三”,在宣传上就必须证明医美机构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我们处理过很多医美纠纷的案件,但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时,求美者自行截图对医美机构进行了投诉。而投诉完才发现,医美机构的微信朋友圈已经不可见、官网和APP上的虚假宣传已经精准修改甚至是已经删除。而市场监督部门轻描淡写的以“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虚假宣传情况”草草结案。

所以没有公证,哪怕上了法庭,你能拿出截图,对方也可能以“原告提供的截图系伪造”等理由抗辩,法院很难直接认定为虚假宣传和欺诈。而公证过的证据,能清晰证明医美机构的虚假宣传试试,对方哪怕对证据进行了修改和删除,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证据也能支撑你的观点。

四、公证证据不止用于诉讼:全维权流程都能“打硬仗”

除了打官司,公证证据在行政投诉、协商调解中也能发挥关键作用:

行政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医美机构虚假宣传时,公证过的证据能让监管部门更快立案调查,更快进行违法行为的定性;

协商调解:拿出公证证据和医美机构谈判时,对方会清楚证据的法律效力,更愿意坐下来协商——毕竟他们知道,走到诉讼阶段自己大概率会输。

最后给你3个公证实操提示:

优先公证这些证据:医美机构的官网/公众号/APP广告、与顾问的完整聊天记录、术前承诺的效果图、宣传册/海报、收费凭证上的虚假标注;

公证要趁早:发现虚假宣传后第一时间做公证,别等对方删除修改内容,到时候再想固定证据就晚了;

公证要完整:比如公证微信聊天记录,要从添加好友开始,完整展示整个沟通过程,而不是只公证单张截图,避免被对方抗辩“断章取义”。

医美维权从来不是“我觉得被骗了就能赢”,而是“我能拿出证据证明被骗了才能赢”。公证不是多花钱的无用功,而是帮你锁定胜诉的“关键一步”——毕竟,比起因为证据不足输掉几万甚至几十万的退一赔三,千把块钱的公证费,真的太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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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东辉律师

石东辉律师 (TEL:15668367868)

十数年医美行业深耕经验,熟悉医美机构运营、咨询等各个环节。善于分析医美机构病历,从病历还原诊疗过程,找出医美机构在诊疗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行政机关投诉和法院起诉协助求美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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