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行业中,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情况在中小医美机构是很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旦被查处,不仅机构面临10000元起的罚款,如果患者由此起诉到法院,机构还面临退一赔三的风险。
根本原因在哪里?
首先是成本控制与利益驱动的矛盾。中小医美机构资金实力有限,合规主诊医师需支付高额薪资、社保及职业风险金,而仅持助理医师证、执业医师证的人员用工成本不足前者一半。在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部分机构为压缩成本、快速盈利,选择铤而走险。
其次是医疗美容人才供需失衡。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外科主诊医师需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且从事相关临床工作5年以上,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也需要3年。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集中在大型医院或连锁医美机构,中小机构难以吸引。同时,医美行业扩张速度远超人才培养周期,导致无证人员成为“刚需”替补。
再者是监管盲区与处罚力度不足。目前基层监管人员普遍缺少,面对医美机构增速迅猛,存量众多的现状,日常监管难以全覆盖。部分地区对违法机构仅处以万元左右的罚款,与单次医美服务数千至数万元的利润相比,违法成本过低,难以形成震慑。
行政处罚案例
杭上卫医罚〔2025〕20号:当事人2025年04月10日使用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赖某某独立给患者吴某、徐某某、巫某某和曹某某做医疗美容服务项目、2025年04月10日未在惠者陆某某、刘某、吴某、徐某某、巫某某和曹某某《门诊病历》中医生签名处签名。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2000.00元。
杭萧卫医罚〔2025〕101号:2025年6月29日,杭州**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萧山金惠路医疗美容诊所使用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王**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的该项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
东卫医罚〔2019〕1908010A号: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卫生技术人员跨专业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伪造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49000元。
退一赔三法院判赔案例
案号:一审(2020)粤****民初3120号,二审(2020)粤**民终10655号,本案例为上述行政处罚案例东卫医罚〔2019〕1908010A号的后续诉讼。
2018年11月21日,原告到被告***门诊部咨询鼻综合整形手术,接待人员为罗**,为原告制定整形方案,并收取原告45000元。次日,被告安排袁**进行隆鼻手术,手术时,护士为刘**,麻醉师为廖**。2019年6月18日,原告向东莞市卫生健康局投诉,该局于2019年9月5日向原告出具查处结果告知书,告知如下:一、***门诊部在对原告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32500元的行政处罚。二、廖**未充分向患方说明医疗风险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案,给予廖**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三、袁**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案,给予袁**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四、罗**非医师行医案,罗**在被告可玫尔门诊部对原告的诊疗中,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属于非医师行医,给予罗**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履行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属于违约。但被告具有医疗美容资质,也事实上为原告进行了鼻综合整形手术,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因被告的整形手术导致原告受到损害,无法反映被告在提供医疗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欺诈行为,本院不予采纳,为支持退一赔三。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对白某术前告知、进行手术及制作病历的过程中,存在未尽详实告知、隐瞒、误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退还白某服务费并给予服务价款三倍的赔偿。白某为本次整形手术支付了45000元,故被告应向白某退还手术费45000元及赔偿白某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即135000元。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结语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其实还有一系列伴生的风险。经治医师无美容主诊医师资质,那么随之而来的必然是病历文书上的双签、代签甚至是伪造主诊医师签字。对于中小医美机构来说,大部分主诊医师其实都不在机构坐诊,那么按照病历相关管理规定,24小时内完成病历就成了一种奢求。
本文未谈执业医师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可以操作相关项目,是因为……医美老板们可以问问自己,你的主诊医师真的在现场吗?没有在现场,何谈“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之所以未谈,也有另外一个原因,那就是这个问题到了行政部门或者法庭上,很难查清事实,大抵是你证明不了他在场,而患者也证明不了他不在场,无解。
但如果你连最基本的双签都没有,那就另当别论了。
作者声明:本文内容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法律意见,文章内容谨供参考。作者均不为内容获得者由此采取的任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请知悉。有时转载案例及相关文章可能会涉及版权,如有侵权请联系 meijiedashu@qq.com 删除。



医美机构谎称有资质提供医美服务,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某化妆品店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张某在该店多次接…
上海高院:医美欺诈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医疗美容纠纷中,欺诈是相对普遍的一种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欺诈的认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罚。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
医师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将面临行政处罚和退一赔三的风险
医疗美容行业中,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情况在中小医美机构是很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旦被查处,不仅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