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关注医美维权的朋友,想必对渠道代理这类医美拓客模式不陌生——不少求美者正是被代理口中“零恢复期”、“进口正品终身质保”、“无效全额退款”等宣传打动,最终却陷入“效果不符”“材料造假”的维权困境。
那么,医美机构渠道代理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该由医美机构来承担吗?求美者能否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机构构成欺诈并要求“退一赔三”?
一、代理虚假宣传:责任为何归属于医美机构?
要厘清责任归属,首先需明确代理与医美机构的法律关系:
内部代理的职务行为责任:若代理为医美机构的内部员工(如咨询师、拓客专员),其宣传拓客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机构。
外部渠道代理的授权责任:若为外部合作的渠道代理,只要医美机构明确授权其代为宣传拓客,代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虚假宣传行为,仍视为机构的行为;若机构明知代理存在虚假宣传却未制止,甚至从中获利,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机构作为广告主需对虚假广告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其欺诈宣传的责任仍由医美机构承担。
在近日上海高院发布的医美欺诈相关文章中也明确表示:渠道人员在推介业务时以医疗美容机构的名义开展宣传活动,实际收取消费者服务费,促成交易实现,发生纠纷后又斡旋其中,达到足以令消费者信赖系医疗美容机构人员的程度,则该代理行为仍然有效,其后果拘束医疗美容机构。
二、欺诈行为的法定认定标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行有效及相关司法解释,医美领域的欺诈需同时满足四个核心要件:
主观故意:机构或代理明知宣传内容虚假,仍故意告知求美者,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隐瞒医生无资质、材料为国产等);
虚假宣传:宣传内容符合《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虚假情形,比如虚构医生资质、夸大项目疗效、隐瞒手术风险、以次充好更换材料等;
因果关系:求美者正是基于代理的虚假宣传,作出了消费决策;
错误意思表示:求美者因虚假宣传陷入错误认知,进而与机构签订服务合同(进行治疗)并支付费用。
司法判例中,法院对医美欺诈的认定标准清晰明确:医美机构通过代理隐瞒医疗资质缺陷、医美机构通过代理宣传使用进口假体,实际使用廉价国产材料,以次充好等行为均被法院认定为欺诈。
三、“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及维权提示
求美者主张“退一赔三”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而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医美服务属于“生活消费”范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医美服务是求美者为满足审美需求接受的有偿服务,具有明显的生活消费属性,完全符合消保法的调整范围。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支持医美领域的“退一赔三”主张:只要医美机构为营利性、服务费用由求美者自费、合同系自愿订立,即可认定为消费行为,适用消保法的惩罚性赔偿。
对求美者而言,需重点留存三类证据:与代理的聊天记录、宣传海报/链接等虚假宣传素材、付款凭证及服务合同;若机构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可作为核心证据。
综上,只要渠道代理的虚假宣传行为与医美机构存在关联,且符合欺诈的法定要件,求美者完全可以主张机构构成欺诈,要求退还医美费用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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