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医疗美容医院违规注射,经法院调解退赔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求美者大漂亮因眉弓低平、面颊凹陷等问题在河南某医疗美容医院就诊,该机构医生耿某为大漂亮注射透明质酸钠凝胶(润百颜)、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嗨体)等产品共7.5ml。术后,大漂亮面颊凹陷。经查、该机构存在“术前沟通存在虚假宣传、操作医生耿某存在超范围执业、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超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等问题。在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未果后,委托美界大叔团队进行民事诉讼。因术后与该机构沟通时对方态度恶劣,当事人诉讼要求退款。美界大叔团队分析案情后建议: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该机构及其唯一股东,诉求退一赔三;可接受调解,退一赔一是底线。

事实与理由:

原告根据被告河南**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宣传广告到该机构处就诊,该机构医生耿某为原告实施了注射等美容治疗。经查,被告一在治疗中存在未履行完整告知义务、违反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医师超范围执业,对原告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被告医师未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且被告一在宣传的过程中,存在多种虚假内容,致使原告在选择医疗机构之时产生错误认知,且被告提供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医师为原告诊疗,致使原告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通过虚假宣传吸引原告到被告处就诊,并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消费27000余元,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众多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其行为明显的欺诈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另,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结果:

开庭前,被告一要求和解,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60000元;原告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各方再无争议。

案件总结:

1、选择医疗服务合同违约,是因为求美者不存在严重的医疗损害,并且该机构在宣传和诊疗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

2、放弃开庭选择调解,一方面是遵从当事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原告未从行政监管部门对虚假宣传和超范围执业取得任何书面认定和对应处罚。在医美纠纷案件中,行政监管部门的书面认定和处罚对法官认定有着重要的参考作用。

本案为石东辉律师团队快速解决医美纠纷的经典案例,从客户委托到调解给付不到两个月时间。办案石东辉律师以十余年医美行业法律实务经验为基础,精准把握医美诊疗规范与监管要求,擅长从病历书写、知情同意、执业资质、诊疗流程等关键环节挖掘机构违法违规点;针对医美机构夸大效果、虚假宣传、无证行医、耗材造假等行为,构建完整证据链,能精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主张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兼顾医疗损害责任与消费欺诈双重维权路径,最大化求美者赔偿权益。

石东辉律师

石东辉律师 (TEL:15668367868)

十数年医美行业深耕经验,熟悉医美机构运营、咨询等各个环节。善于分析医美机构病历,从病历还原诊疗过程,找出医美机构在诊疗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行政机关投诉和法院起诉协助求美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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