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6年1月,患者由于自身眼袋问题到网上找寻合适的医生,从小某书刷到某公立三甲医院A医生宣传,认为其技术和公立医院的背景值得信任,遂到该公立医院到就诊咨询。A医生面诊后,以公立医院手术室无法安排为由,将患者引导到某私营医美机构进行手术,术后患者认为手术造成其眼袋凹陷,终日纠结无法入眠,轻度抑郁。
案件处理
2026年3月下旬,患者到律所进行沟通,经对比后选择笔者作为其代理律师,全权代理其处理维权事务。经查看患者病历及查询医师资质,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医生未签署知情同意书(护士代签,并签署的是护士自己的姓名),公立三甲医院医生未多点注册,并且患者是被该医生从公立医院引导至私营医美机构进行的手术。
接受委托后,本人前往案涉医美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后因双方主张的金额差距过大而放弃,之后反复沟通几次均未达成一致。2026年4月12日,本人将上述问题反馈至卫生监督部门,并将该医生在自媒体上的违规广告宣传反馈至市场监督部门。大致包括:
问题一、该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
查看病历复印件,该机构与患者签署的是《脂肪室复位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实际为患者实施的是眼袋整形术(结膜入路),该知情同意书与实际实施的手术项目不符,且该知情同意书手术方式、术前诊断、手术目的等全部为格式条款,与患者实际诊断情况不符。且该知情同意书并无医生签字,而是由护士在医生签字处进行了签字。
以上违法及处罚依据为以下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
问题二、A医生未亲自签署知情同意书。
主刀医生A并未在《脂肪室复位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签字,而是安排护士进行签署。
以上行为违反《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应按《医师法》第五十五条对A医生进行处罚。
问题三、A医生并未在该医美机构机构注册备案。
经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查询,主刀医生A并未在该机构进行注册亦未提供会诊文书。据《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应根据《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进行处罚。
问题四、A医生利用职务之便,将患者从公立三甲医院引导至私营医美机构进行诊疗,违反执业规则。
该行为违反《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应按《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款进行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方面,A医师在大量自媒体平台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大量案例对比图招揽顾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第一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六项(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发布大量“年轻五岁”、“年轻10岁”的断言性效果保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第一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案件结果
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反应到对应监督管理部门后,医美机构要求和解,最终双方协商金额为70000元,目前已顺利已签署和解协议。
律师分析:
首先,在未经过医疗损害鉴定,未经过法庭开庭判决,退一赔九实属罕见。
其次,该案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并不具备普遍性的参考价值,不鼓励求美者盲目索取高额赔偿。
最后,虽然拿到了高额赔偿,但对于患者来说,也仅仅是一点儿物质上的安慰,患者自术后精神高度紧张、焦虑,一度到三甲医院精神科就诊,且已经辞去原有工作专门在家休养,无法预料多久才能走出来。
石东辉律师深耕医美行业十数年后转型律师,擅长分析病历找出诊疗问题,从而快速确认医美机构违法违规点,协助求美者快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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