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编号】
(2023)津0102民初1776号/(2023)津02民终4899号/(2023)津民申4323号
【裁判日期】
2023年4月23日/2023年8月3日/2023年12月27日
【事实摘要】
2020年9月,原告因看到被告“吸脂瘦身”的广告到被告处在全身麻醉下行吸脂瘦身手术,消费45110元。术后,原告大腿出现明显的凹陷和断层。多次沟通未果后,原告投诉至天津市河东区卫健委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河东区卫健委做出文号为津河东卫综罚[2022]007号的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显示被告“吸脂量超出《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相关规定;使用超出失效日期的吸脂包”,后又吊销了被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美容外科诊疗项目。
2023年2月,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津市场监管东春通[2023]1号处罚通知书,处罚通知书显示“经查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和在医疗广告中使用表示安全性的断言行为均属实”,并作出了罚款决定。
2023年2月14日,原告王某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该院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欺诈,是否应当退还服务费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经原告投诉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被告的处罚,显示被告手术超出其分级管理规定,并存在使用超出失效日期的吸脂包;同时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显示,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和在医疗广告中使用表示安全性的断言行为。综合以上两项行政处罚可见被告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故意隐瞒了其手术资质、手术用品及手术安全性问题的真实情况,故应构成欺诈。
【裁判结果】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退还原告医疗费45110元;赔偿原告13533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被驳回,后又被驳回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九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警示作用】
此案中被告医美机构的一系列违规操作,犹如一面镜子,照出了当前医美行业部分机构漠视生命安全的乱象。全身麻醉作为风险较高的医疗操作,对机构资质、人员资质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而该机构在未取得麻醉科审批和麻醉印鉴卡的情况下,竟让不具备麻醉资格的医师实施全身麻醉,这种行为完全突破了医疗安全的底线。
消费者在追求美丽的过程中,往往容易被虚假宣传所迷惑,忽视了对医美机构资质的核查,此案正是给所有消费者敲响了警钟:选择医美服务时,不能只看广告效果,必须主动核实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诊疗资质、医师是否拥有合法执业资格,尤其是涉及麻醉等高危项目,更要谨慎对待,避免因一时疏忽陷入安全风险。
从监管层面来看,此案也暴露出部分地区医美行业监管存在的漏洞。被告机构长期存在超范围经营、使用过期器械、虚假宣传等问题,却能持续开展业务,直到消费者投诉后才被查处,这说明日常监管的力度和频次仍需加强。监管部门应以此案为契机,加大对医美机构的排查力度,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无资质经营、违规操作的机构坚决依法严惩,同时完善信息公示平台,让消费者能够便捷查询医美机构的资质信息,从源头遏制违规医美行为的发生。
对于整个医美行业而言,此案更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医疗美容的核心是“医疗”,必须遵循医疗规范和安全原则,而非单纯追求商业利益。部分医美机构为了吸引客户,不惜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效果、降低安全标准,这种短视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权益,更会破坏整个行业的信誉。行业内的正规机构应以此为戒,加强自身合规管理,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共同营造安全、透明的医美环境,让医美真正成为守护美丽的行业,而非危害健康的陷阱。
【案例来源】
本案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石东辉律师团队经典案例。该案从2022年初接手,通过投诉固定证据到起诉拿到退一赔三的结果,经历了两年的时间。期间团队律师频繁奔波于卫健委、市监局和法院之间,虽劳苦,但结果令人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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